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合肥市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府工作创新,加快合肥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建设,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用好用活各项试点赋予的“先行先试权”,进一步提高政府创新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设立合肥市政府工作创新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工作创新,是指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显著效益、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工作创新奖以创新项目实施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设提名奖和创新奖,创新奖在提名奖中产生,提名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名,创新奖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述奖项数依每年申报项目数量和质量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 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评选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定评选实施细则、确定评选委员会、审核拟获奖项目名单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由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市公务员局、市政府督查和目标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负责拟定评选实施细则、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选和公示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