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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五)着力推进公共卫生六大体系建设。

  51.推进急救体系建设。完成我省剩余50%乡镇卫生院急救车辆和车载救护设备的购置配备,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急救能力建设,构建县乡急救网络。(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52.推进应急体系建设。完善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移动指挥平台建设,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3.推进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传染病监测、检测防治能力。加强免疫规划,实施安全规范接种。(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4.推进大病救治体系建设。制定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衔接。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吉林保监局负责)

  55.推进信息化体系建设。完成全省医改信息化平台总体规划设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56.巩固基本药物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完善结算和监管系统,实现网络化常态运行。(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定责任书。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5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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