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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43.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州)、县(市)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试点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44.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省卫生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45.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省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46.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47.研究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省工业信息化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8.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挂靠”、“走票 ”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49.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50.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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