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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5.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6.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7.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28.做好8个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逐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省卫生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中医药局负责)

  29.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 “以药补医 ”机制。将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负责)

  30.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省物价局、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31.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省卫生厅、监察厅、中医药局负责)

  32.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33.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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