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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床位费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床位费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2〕406号)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

  为完善和理顺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切实减轻病患者负担,根据相关成本测算资料,结合各医疗机构的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取消对省级各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上浮15%的政策。已批复各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费价格及《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甘价费〔2004〕405号)规定的床位费价格均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省级各医疗机构接此通知后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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