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城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一)各高校要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并结合实际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务员局,各高校)
(二)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鼓励高校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积极推行“双证书”教育。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务员局,各高校)
(三)研究制定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职称评审办法。举办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新建院校和民办院校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发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在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台港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高校)
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促检查
(一)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就业项目等落实情况的督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统计分析。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月报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校内公示制度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月报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切实维护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保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援助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务员局、公安厅,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