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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省财政安排经费用于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的运营管理。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培育高校毕业生网络就业市场,实现供求信息互联互通,提升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各高校)

  (四)组织实施“三年三万”见习计划。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的服务和管理。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其中省级就业见习计划1000名。省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对省级千名就业见习计划予以经费补贴,并继续对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予以经费补助。做好新疆昌吉州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来闽实习工作。(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援疆办、教育厅、公安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

  (五)鼓励见习单位吸纳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国税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依托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高校要针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帮扶台账,积极开展“一对一”帮扶,优先推荐,提供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技能培训、一次就业补贴”。各地要积极开发基层公益岗位,优先招聘“双困”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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