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有关部门要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闽政办〔2011〕175号)要求,出台配套措施,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务员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地税局、工商局、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深入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建立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办公场地、成果转化、导师扶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财政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四)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扶持政策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举办第四届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团省委,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六)实施千名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加大YBC创业计划对大学生创业在资金贷款、导师辅导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的作用。(责任单位:团省委)
四、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一)多渠道、多形式举办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会。继续办好春季、夏季全省毕业生供需见面会、行业性、区域性公益招聘会,组织乡镇(社区)卫生院、幼儿园等基层单位到高校开展供需见面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服务。各级财政要为待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转递、整理保管和举办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按项目给予专项补贴。(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高校)
(二)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援助月等毕业生就业专项活动,重点促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充分就业。(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