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和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学校教师资助计划,对到经济困难县农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予以代偿,对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学校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予以经费补助,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公务员局)
(四)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经过两年临床能力培训,专科毕业生经过三年“专升本”学习和临床能力培训,取得本科学历后充实到有空编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这部分毕业生享受省政府闽政〔2011〕33号文件规定的待遇。(牵头单位:省卫生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教育厅、财政厅)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和生产一线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对企业招收家庭困难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动员广大毕业生报名预征,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做好入伍毕业生退役后的就业服务和升学工作。(牵头单位:省征兵办、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公务员局、民政厅,各高校)
三、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创业促进就业”为民办实事项目。依托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为1万名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重点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支持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团省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