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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工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案件分配后发现不属该庭办理的,应通过立案庭报审管办将案件退回到立案状态,立案庭再将案件移转到有权办理的业务庭,如需调整案件信息,业务庭持立案庭转交的案卷到审管办办理更正。审判业务庭与立案庭对案件移转发生争议的,应报请院长决定。

  案件受理后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由业务庭制作好法律文书向审管办申请报结后,将案件卷宗材料装订好交立案庭统一移送。

  第三十二条 立案庭负责全院邮寄送达管理,须邮寄送达的案件材料,由业务庭填写完整快件信函后交立案庭统一登记交快寄公司。立案庭设立特快专递邮件收发箱,确定专人管理,邮件及回执由立案庭接收后2日内交相关业务庭,逐件办理签收登记。

第九章 信访接待及判后答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立案庭是信访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负责对全院信访工作进行协调。对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由信访接待人员予以回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经院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部门应及时将信访件办理情况反馈到立案庭,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信访接待工作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本院下发的《信访接待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需承办庭判后答疑的,由承办庭庭长安排承办人进行解答,当事人到信访接待室咨询的,由信访接待人员通知承办人到信访接待室向当事人解答。

第十章 质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院审判执行各类工作数据纳入“岗责”质效考评奖惩。考评指标数据由审管办每季度通报一次,每半年院岗责办综合考评奖惩通报一次。

  第三十六条 庭(局)长要及时关注本部门案件的分布和积存量,经常检查、督促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案件审理进度,在定案把关、审限变更审批、案件催督办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均衡审结。

  第三十七条 对于法定审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预警提示,庭(局)长要及时催办。各审判业务部门要设立长期未结案专门台帐。对超过法定正常审限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逐月通报全院。对于超过法定正常审限1个月以上的未结案件,庭(局)长应当要求承办法官说明情况,逐案分析原因、落实方案措施;对于超过法定正常审限2个月以上的未结案件,分管院领导要听取情况汇报、落实方案措施;对于超过法定正常审限3个月以上的未结案件,承办人必须向审判委员会专题汇报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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