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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工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六章 重点案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案件管理是指对敏感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重大影响案件、首例案件、领导交办案件及社会关注的案件的管理。一般涉及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信访案件及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确定为重点案件管理。案件立案时确定为重点案件和院领导批示为重点案件的,由立案庭填写《重点案件登记表》,案件在审理执行中业务庭认为可确定为重点案件的,由业务庭填写并报立案庭,明确审理部门、领导意见,各业务庭庭长为各庭重点案件审判执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案件要优先审理执行、限期结案,裁判文书由庭长审核、院长签发,院领导要加强对重点案件协调。

第七章 上诉案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向上级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在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之次日起5日内登记报送中院立案庭。

  第二十八条 上诉案件由原承办庭在收到上诉状一个月内完备相关手续、装订好卷宗,并填写好案件上诉电子信息移交立案庭,由立案庭签收后统一登记上报二审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二审法院退回上诉卷宗,由立案庭统一到中院取回、登记后,及时转交原承办庭办理宣判、送达事宜,并填写好二审结案电子信息。上诉退回案件确需业务庭领取的,业务庭应在领取2日内到立案庭登记。维持原判或改判的,原承办庭(人)应在收到卷宗后10日内送达完毕将卷宗移送评查。二审发回重审的,原承办庭应在领回卷宗十日内办理完宣判、送达事宜。送达完毕后应将当事人上诉状、中院法律文书订入原卷宗交回立案庭重新办理案件登记编号,尔后立案分配重审。违反该规定的按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若干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二审发回重审和全改的案件情况,案件评查组每半年分析通报一次(通报到庭、到案、到人)。

第八章 案件移转及邮寄送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案件在庭与庭之间移转一律由立案庭管理,各审判执行业务庭之间不得直接移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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