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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工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案件报结前需将相关法律文书定稿引入审判信息系统,受理、应诉、合议庭组成通知,公告,送达回证等未填写完整,未引入法律文书的不予结案。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调解结案案件或口头裁定结案案件,应在引入法律文书的文档中注明“协议调解”或“口头裁定”的内容,并将相关口头文书材料扫描入电子档案。凡审判信息系统设置的且在结案时能够确定的信息,承办法官或者执行员在报结前必须完整、准确录入,存在漏填或者填错情形的,应当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补录或者更正,否则不予结案。

  实行案件办结工作日随时报结制度,报结时,应当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结案的法律文书,同时携带纸质卷宗。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执行员应当在案件结案证明材料完备之日起3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结案手续,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审核办理。

  结案日期已接近当月司法统计截止日期的(每月15日),应立即办理结案手续。

  因故未收到送达回证而推迟案件报结的,仍以送达回证载明的受送达时间为结案时间,但属于当面送达等结案材料具备而人为推迟不及时办理结案手续的,以实际办理结案手续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流程管理人员在审核办理结案手续时,应对案件电子信息输入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信息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的案件,不予办理结案手续。

第五章 诉讼费 标的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应严格按规定标准核算收取诉讼费用,所收费用必须于当日存入诉讼费专户。对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严格按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和本院缓交诉讼费用管理的规定办理。退费的由当事人本人持审批手续和收据领取,确因特殊原因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有案件承办人和庭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立案庭严格按照本院关于涉案标的款物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涉案标的款。当事人本人应持领款收据和审批手续方可支取标的款,业务庭应将支取标的款收付材料存卷一份。立案庭和各业务庭应建立缓交诉讼费和标的款台账。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在每月底应与业务庭、办公室核对案件诉讼规费实收、缓交、案件标的款收付余额情况,并通报到院领导和相关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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