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延长审(执)限的,根据法律规定提交高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院长的批准或者决定文书。
(三)中断审限的,提交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补充侦查或者本院决定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扣除审限的,提交下列材料:
1、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提供发生延期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公告的,持正式刊登的公告及办理公告的手续,扣除公告期60日加上从办理公告手续到正式刊登的期间之和;
3、处理管辖权异议、争议的期间,提供管辖权异议或者争议开始的证明材料,自异议或争议始,停止计算审(执)限,管辖权异议或者争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继续计算审(执)限;
4、延长的调解期间,提供调解笔录等证明材料;
5、报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提供请示文本。
第十五条 院长、庭(局)长应严格审限变更审核把关,不符合审限变更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限变更申请,要加大实质性审查力度,不符合审限变更条件的,一律不得在电脑上点击办理。
第十六条 对未在法定或者规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又未按本章规定办理审限变更手续的,按照超审理执行期限处理。
无故超审限和虚报审限跟踪信息的,按违法审判查处。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距审理期限届满不足7日仍未报结的案件,应当运用内网进行催办。
第十八条 审判、执行人员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或者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案件的结案、审限变更、延长、中止、中断等关系审判效率方面的信息由审管办实行统一扎口管理,其它按规定应输入的案件信息,由案件承办人输入。
第四章 结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案件的结案信息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执行员准确如实填报,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点击结案,结案时间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