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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工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基层法庭严格按辖区审理、执行主要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在其辖区的案件,不准跨辖区办案。立案庭直接立案的属基层庭办理的案件转基层庭办理。对属本法庭辖区的案件基层法庭可接收来诉材料,由法庭内勤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基层庭执行案件中有评估、拍卖财产、赴外地执行的案件,移送执行局办理。一案多被告案件应以主要被告居所地或争议最密切联系地确定管辖。基层法庭遇情况紧急须及时办理立案手续的,可电话告知立案庭网上立案。

  基层法庭审理中的民商事案件因追加当地政府为当事人等特殊情况需移交民庭办理的,由院领导审批后交三个民庭轮流办理。

  机关三个民庭随机轮流分配办理城区(含平桥乡)的民商事案件和当事人不在基层法庭辖区的案件。在法庭辖区内当事人涉及当地政府、重大影响案件以及诉讼标的3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机关民庭轮流办理。机关三个民庭实行轮留分配办案,由立案庭将应由机关民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每三案为一组随机摇号轮流分配到三个民庭(每工作日下午5时前通知三民庭内勤现场摇号分案)。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3:3:1的比例依序摇号分配到城南法庭、三个民庭、行政庭办理,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损害的,先后分别起诉的,由最先办理的审判庭统一审理。

  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团体诉讼、管辖有交叉的案件一般应摇号分配,必要时由院领导决定调剂,院长调剂的个案在摇号时减去相应的案件数。(解除挂户、支付令等成批案件五件算一件,破产案件一案算五件)。

  第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由行政庭先行审查后统一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由行政庭办理,非诉执行案件由执行二局办理。

  第七条 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由刑庭办理。

  第八条 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应由原审判庭确认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个民庭办结的案件、刑事有执行内容的案件由执行局执行。

  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统一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统一由执行局执行。

  第九条 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由原业务庭、局决定(以庭、局长签字为准)后送技术室,技术室统一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由技术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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