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工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实现收结案的良性循环,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市中院《关于全市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质效考评、审判委员会会务、审判执行工作数据统计等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进行。
第三条 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数据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计上报或公布。
第二章 立案、分案管理
第四条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执行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的同时,将有关案件信息完整、准确地输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2日内将电子档及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有关业务部门。各庭、局、室负责人或内勤应当2日内接收电子档,并指定案件承办人;每月15日当天的必须当天处理完毕。
第五条 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立案、诉前保全均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原告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地址,原告是自然人的,除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本人应当到场。原告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委托人代为起诉的,应严格审查受委托人委托手续及起诉材料真实性。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原告签送达地址确认书。对不能当场受理的起诉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法作出处理;对起诉材料或手续不完备的,给予必要指导。对敏感、疑难复杂等案件的立案,应报告立案庭负责人审查同意,必要时由立案庭负责人报院领导同意,直至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