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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好201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好201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会[2012]6号)


各上市公司,省属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继续抓好会计审计准则实施和年报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按照要求做好2011年年报工作

  各执行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相关的内容,切实做好2011年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

  二、2011年年报编制的相关具体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规定,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在编制2011年财务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1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并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1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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