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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及财政补助项目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及财政补助项目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的有关要求,“中华老字号”企业需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财政补助项目,切实加强企业发展情况的监测,做好“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要认真逐项填写《“中华老字号”年度经营情况表》(详见附件1)和《“中华老字号”财政补助项目情况表》(详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区、县商务委要认真核实企业情况,确保企业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三、相关材料于3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并抄报区、县商务委,市商务委汇总后报商务部。有关报送的《情况表》电子文档可从市商务委网站(http://www.scofcom.gov.cn)下载,并请以电子邮件(E-mail:yaoxg@ scofcom.gov.cn)和纸质文件(邮寄地址:上海娄山关路55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邮政编码:200336)两种方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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