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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服务业发展处关于申报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服务业发展处关于申报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2]26号),商务部拟于近期开展第九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九批试点企业申报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第九批试点要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主要股东具有工业制造、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2、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的经济建设提供配套服务;
  3、对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制造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具有较强的海外市场开拓能力;
  5、具有较强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能力;
  6、经营管理方式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二、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试点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试点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盈利预测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五)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材料;
  (六)拟任(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地方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企业于5月2日前向市商务委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装订成册);
  (二)市商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函报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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