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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有关农业立法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有关农业立法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局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2月4日公告实行已逾一年,《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颁布施行也过一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和目的

  本次评估遵循客观、公开、及时的原则。通过对条例和办法实行一年来的情况评估,及时发现立法工作的不足,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通过总结执法经验和分析条例、办法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

  二、评估内容

  1、实施绩效。主要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宣传、贯彻、执行等情况)、配套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施行以来所取得的效果等。

  2、立法内容。条例和办法的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3、立法盲点。即条例和办法自施行以来,有无出现立法规制的空白,需要作补充规定的情况。

  4、立法技术。主要包括条例和办法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否明确、条文表述是否简洁、执法中有无歧义等。

  5、改进措施或者其他与评估有关的内容。

  三、评估的方式方法

  请各单位按照评估内容,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对条例和办法进行评估。请各区、县(市)农业局、局相关处室和市植保土肥总站于2月20日前将蔬菜条例的评估报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沈静,请各区、县(市)农业局将动物防疫实施办法的评估报告报市畜牧兽医局卫生管理处谢东,请市畜牧兽医局于2月28日前将汇总的评估报告报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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