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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荐省级劳务品牌的通知

吉林省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荐省级劳务品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务品牌创建工作,提升品牌价值,宣传品牌文化,扩大输出规模,促进我省劳务经济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在全省开展省级劳务品牌评选命名工作,现就推荐省级劳务品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打造,在全国或在全省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较强影响力,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劳务品牌。

  二、推荐标准

  省级劳务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鲜明的劳务特色,生存期至少5年以上,劳务输出或就地转移累计规模达到3000人次以上,就业比较稳定,劳务经济效益良好。

  (二)品牌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得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支持,被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所推荐的品牌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较高,在省内外与大中型企业或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关系,并形成了较好的劳务品牌效应。

  (四)积极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在区域内劳务输出工作中起到了龙头示范作用。

  (五)品牌劳务人员输后服务和管理良好,实行跟踪服务,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企业创建的劳务品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拥有独立的品牌名称或注册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品牌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知名度。二是品牌诚实守信,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企业没有拖欠工资及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行为。

  三、推荐程序及命名方式

  以市(州)为单位组织推荐,采取单位自荐、部门推荐、省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方式进行。每个市(州)推荐1-3个劳务品牌。省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可推荐。

  (一)初审公示。申报单位对照推荐标准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向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自荐,填报《省级劳务品牌推荐表》(见附件)、并提供工商年检证明、纳税证明以及反映劳务品牌成果的媒体报道和影像资料。各市(州)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拟推荐对象在本地区相关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省厅报送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省级劳务品牌推荐表》一式两份、媒体报道文字、反映劳务品牌成果的照片7-10幅(电子版)及品牌简介(20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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