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举办高校的领导,行政上隶属依托单位的管理,同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学习中心的设立条件
(一)资质条件。
1.学习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具有从事教育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习中心原则上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公共服务体系设立。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实地资质评估后,也可以在办学条件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
(二)硬件条件。
1.具有独立的教学支持服务场所(若为租用场地,单次租期不得少于5年),单处教学支持服务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教学服务设施齐备且相对集中,能满足教学服务需要。
2.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能实现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凡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高校,相关提供支持服务的学习中心,应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卫星接收设备。
3.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并符合主流配置的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仪器设备。计算机数量达到每5名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100台。
(三)软件条件。
学习中心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1.向学生提供举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学习。
2.支持教师和学生通过互联网实现异地交流和互动。
3.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依规章制度进行监控与管理。
(四)管理条件。
1.有符合从事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与学生人数的比例不小于1:200。学习中心负责人应具有大学学历。
2.有规范的教学、教务和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3.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法律规范的要求。
三、学习中心的审批要求
(一)审批程序。
每年3月,省教育厅集中受理学习中心的设立申请。举办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在设区市所辖各城区设立学习中心的,其申请材料(见附件1)先报送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其他县(县级市,包括杭州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设立学习中心的,其申请材料先报送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学习中心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报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