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充分发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作用。
1.激励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增幅必须高于年度销售收入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科技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5%。凡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国家认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部分,按其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对列入《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目录》或获得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享受《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2.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由企业提出技术需求,政府搭台,组织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积极支持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经过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给予其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对政府出资支持的科技成果,如发生成果转移外省时,应从转移收入中将政府出资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继续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落地项目。
3.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应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省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或撤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六)全力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环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