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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意见


  二、创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一)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

  1.实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励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成果一定比例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在项目盈利后3年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年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所得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对上述贡献突出的成果完成人,同级财政可按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科技中介机构,按人事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保留人事关系和编制3年。优先支持科研机构把研发团队、研发资产、研发成果等人财物整体孵化为科技企业,对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给予研发团队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加快推进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推行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制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交流兼职,允许兼职人员兼职兼薪。鼓励科技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以鼓励科技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要求,对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执行股权激励。

  3.完善高层次人才奖励和选拔任用机制。调整规范各类人才奖项设置,大力表彰和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完善企业高层次人才交流和挂职锻炼制度,打破高层次人才省份、单位、部门和所有制限制,营造开放的用人环境,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二)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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