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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2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2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2.接生记录证明书
  3.亲子关系声明
  4.《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
  5.《出生医学证明》鉴别书

  附件1: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申领□  换领□  补领□ 原《出生医学证明》号         

分 娩 信 息

产妇姓名

 

住院病历号

 

接生单位

 

婴儿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出生地

  省  市   县(区)  街道(乡、镇)

出生孕周

健康状况

良好  一般  差

体重

  克(g)

身长

  公分(cm)

以上内容由接生人员或签发人员填写。

接生或签发人员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婴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处

 

 

 

 

 

 

婴儿

姓名

 

性别

 

出生登记情况

未申报□:

已申报 □

家庭住址:

姓名

 

年龄

 

国籍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姓名

 

年龄

 

需要说明及相关凭证粘贴处

 

国籍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姓名

 

与婴儿关系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我们已阅读《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提供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上的信息是真实的,如内容有误,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婴儿母亲签字:         婴儿父亲签字:    

 

领证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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