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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独立地出具评审意见或咨询论证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配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各方当事人的质疑、申诉投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咨询和论证事项存在以下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被评审、咨询和论证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响应供应商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所在单位与响应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
  (四)个人或家庭与采购项目供应商之间存在投资或入股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 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抽取系统,应有满足不同评审单元需要的专业分类,有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应用程序。
  第十三条 必须在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监督员现场全程监督下,抽取评审专家,并有抽取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应为奇数。根据抽取情况和评审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候选评审专家备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及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对评标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一)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咨询和论证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影响评审工作的。
  (三)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未履行职责,不协助、配合有关人员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的。
  (五)评审过程中,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七)不按规定出具评审意见,或出具的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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