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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熟悉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七)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工作单位推荐或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推荐等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专家,填报《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经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可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其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也可确定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评审专家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并通过复审的可继续担任;不符合条件或未通过复审的,不再担任。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内容独立的评审、咨询和论证权。
  (三)对拟中标品种的表决权。
  (四)获得相应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咨询和论证时,应及时告知省药械采购中心,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为参加。
  (二)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评审、咨询和论证内容利益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有价证券等。
  (三)严格遵守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咨询和论证过程中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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