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12]7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
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以独立身份参加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条件、管用分离、集中考核的原则。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订,对评审专家库的维护和管理。在省纪委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的监督管理下,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四条 评审专家经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纳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评审、咨询和论证活动中,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知识,熟悉产品情况,在本专业内有一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