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本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继续发放养老金。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终身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个人账户对应项目的储存额余额中相应扣除,个人账户使用完毕,由政府补贴余额继续支付。
(五)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转移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因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原户籍所在地区县农保中心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户籍所在地,由新户籍所在地区县农保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八、复核和注销
(一)区县农保中心要对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区县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相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新农保关系。
(三)违反上述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区县农保中心应封存被多领、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多领、冒领的养老金。
九、经办管理
(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各级经办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本市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制定本市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办法,参与制定本市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编制、汇总、上报市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的审核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养老金核定与支付、新农保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服务中心负责为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养老金核定,办理补缴手续,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并对村协办员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