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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


  四、补缴办法

  (一)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可补缴之前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的缴费标准最低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区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二)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及其对应的利息组成。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部分;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部分;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贴以及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政府补贴部分。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年度结息。参保人员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四)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出国(境)定居的,可选择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选择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终止新农保关系。

  (五)区县农保中心每年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参保人员也可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农保中心查询相关信息。

  (六)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现新农保关系终止或转移的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六、待遇支付

  (一)新农保实施时,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项的人员,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应通知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从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实施后,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四)项的人员,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自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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