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
(沪人社农发[2010]6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 以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登记
(一)本市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后,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及变更登记。
(四)参加老农保的参保人员直接转入新农保,无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个人缴费
(一)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每年选择缴费档次;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1年。
(二)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当年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非农就业后重新务农的,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集体补助
(一)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可对参保人员当年度或上年度的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并记入相应年度的集体补助。
(二)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农保中心)提出申报,经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审核后,办理集体补助缴费手续。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每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和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