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报告制度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距国界线10公里以内的草原火灾;
(2)重大、特大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草原火灾
(4)威胁天然林的草原火灾;
(5)超过2小时尚末扑灭的草原火灾;
(6)各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7)需要地区支援扑救的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述火灾报告后,随时掌握火灾发展及扑救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办公室领导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报告。按照上级规定,
指挥部对下列草原火灾以《重要草原火灾摘报》形式,立即报告行署及自治区畜牧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
(1)受害草原面积2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2)造成重伤2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3)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的草原火灾;
(4)威胁天然林的草原火灾;
(5)需要地区支援扑求的草原火灾;
(6)各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7)与其它地 (州)交界地区发生的草原火灾;
(8)国外草原火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对我境内草原造成威胁的草原火灾。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火灾报告后,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1)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2)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应急机构各组工作人员立即到位;
(4)根据火情及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调用草原防火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5)根据火情,建议地区行署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灾报告后,由办公室领导决定起草《重要草原火灾摘报》,报指挥部正、副总指挥签发,报地区行署及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与其它地(州)交界地区的草原火灾,通报相邻地(州),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自治区林业厅;各县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相关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涉及重、特大人员伤亡的草原火灾,通报自治区卫生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并通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武警消防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