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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3.2 报告制度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距国界线10公里以内的草原火灾;
  (2)重大、特大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草原火灾
  (4)威胁天然林的草原火灾;
  (5)超过2小时尚末扑灭的草原火灾;
  (6)各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7)需要地区支援扑救的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述火灾报告后,随时掌握火灾发展及扑救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办公室领导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报告。按照上级规定,
  指挥部对下列草原火灾以《重要草原火灾摘报》形式,立即报告行署及自治区畜牧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
  (1)受害草原面积2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2)造成重伤2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3)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的草原火灾;
  (4)威胁天然林的草原火灾;
  (5)需要地区支援扑求的草原火灾;
  (6)各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7)与其它地 (州)交界地区发生的草原火灾;
  (8)国外草原火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对我境内草原造成威胁的草原火灾。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火灾报告后,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1)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2)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应急机构各组工作人员立即到位;
  (4)根据火情及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调用草原防火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5)根据火情,建议地区行署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灾报告后,由办公室领导决定起草《重要草原火灾摘报》,报指挥部正、副总指挥签发,报地区行署及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与其它地(州)交界地区的草原火灾,通报相邻地(州),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自治区林业厅;各县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相关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涉及重、特大人员伤亡的草原火灾,通报自治区卫生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并通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武警消防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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