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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银办〔2010〕237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并认真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试运行阶段,2011年4月1日起正式运行。试运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我中心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杨 伟  0951-5189870     邓 峰  0951-5189877

  附件: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银川地区现金投放与回笼态势,规范存取款预约管理,进一步提高办理存取业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辖区现金供应充足、结构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开立账户,并在人民币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业务实行预约制。预约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心金库在与人民银行发行库之间办理存取现金业务时,需提前向人民银行报送预约申请的工作制度。
  尚未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采取同业存放方式调剂系统内现金余缺的金融机构,要向其代理行报送存取现金预约数据,代理机构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报送时需单独列出同业存取现金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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