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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1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请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建立健全覆盖各辖区、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喀什地区安全生产较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喀什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喀什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现制定喀什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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