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地区行署审定同意后,以行署名义向县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地区媒体和地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三)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对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督办事项的工作进度进行跟踪督办,并抄送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县市人民政府向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事故查处督办报告;
(五)在地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公告事故查处督办结果。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二)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挂牌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生产安全事故案情复杂,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长办理时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督办事项的期限,但不得超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最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