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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1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该办法规定和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喀什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 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7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署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并对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三条 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自治区挂牌督办的事故: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
  (二)瞒报或谎报的一般事故;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
  (四)非法违法的一般事故;
  (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督办的其他事故。
  地区挂牌督办的事故: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死亡事故;
  (二)迟报或缓报的一般事故;
  (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
  (四)非法违法的一般事故;
  (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事故地区安委会办公室给予催办。
  (六) 地区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督办的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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