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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省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


  附件2:
  创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统筹就业战略,以实现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为目标,把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摆上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异地输出、就地转移、自主创业三策并举,强化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巩固转移成果,扩大转移规模,提高转移质量,全面推进农牧区劳动力的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有力的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领导体系。
  (二)制定出台鼓励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府文件和部门意见,形成完备的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扶持体系和有效的政策落实机制。
  (三)积极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形成满足城乡统筹就业需求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和质量显著提升,二三产业成为农民就业的主要渠道,转移就业人数达到农牧区富余劳动力的80%以上。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农牧区转移就业收入占当地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0%以上。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1、研究制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
  2、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研究制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制度和体系建设。
  3、用足用好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介补贴,以及相关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政策。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4、县级财政将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形成制度性安排,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健全县、乡、村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就业服务方面的主渠道作用,为农牧区劳动力提供免费、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和引导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2、加强乡镇、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建设。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通过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将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延伸到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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