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七)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五条 烹饪要求
(一)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四)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桶装食用油、酱油等不得直接落地存放。
第二十六条 备餐及供餐要求
(一)在备餐间内操作应符合有关要求。
(二)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三)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分派菜肴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五)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七条 面点制作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藏或冷冻,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应按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件3)的规定洗净并消毒。
(三)餐用具宜用蒸气、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四)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七)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三十条 食品留样要求
(一)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每餐次、每个品种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贮存要求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三)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