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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六、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作为孤儿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全面掌握本地区孤儿的基本情况,积极探索适应孤儿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孤儿保障政策措施,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2.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监督实施。
  3.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4.教育部门要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优先将在校孤儿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孤儿心理关怀。对儿童福利机构开办的特殊教育班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
  5.公安部门要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及时为孤儿收养、安置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对拐卖孤儿、遗弃婴儿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6.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协助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孤儿就业保障体系,督促落实孤儿就业援助相关政策,加强孤儿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儿童福利机构人员工资待遇政策。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孤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切实将其纳入城乡住房保障体系中,落实优惠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建设等给予支持。
  9.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合法土地、林地承包权益,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孤儿家庭优先纳入国有垦区(林场)危旧房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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