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适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成年孤儿,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有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其中身体残疾且有劳动能力的视情况安排到福利企业就业。对进城务工的农村成年孤儿,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农村散居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计划予以优先资助。乡镇政府、村委会要组织动员当地村民和社会力量帮助其建房。城市散居以及机构养育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并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于机构养育的成年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帮助其申请、办理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并为其提供不低于24个月的房屋租金和必要的生活用具、用品,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可帮助特别困难的机构养育孤儿购买房屋。落实孤儿冬季采暖费减免或补助政策。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产权保护和房屋维护工作。
五、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坚持高起点建设,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民政标准化建设要求,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各种设施建设,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老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探索社会化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保证孤残儿童健康成长。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程序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及时收留抚养。各地儿童福利机构要发展成为当地儿童福利资源中心,为在院孤残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寄养家庭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