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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孤儿生活水平,更好地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和呵护。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总体上看,仍存在着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要求,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努力为孤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2.坚持孤儿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使孤儿的保障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3.坚持城乡并重的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孤儿保障一体化。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孤儿保障工作。
  5.坚持政府保障与培养孤儿自强自立相结合,加强对孤儿的培养教育,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面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保障体系,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使孤儿能够幸福生活,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三、积极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以孤儿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目标,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以及因父母重残、服刑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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