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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通知

  (八)提高信息服务能力。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信息资源,完善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农产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联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时交易系统,依托流通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加强市场监测和预测预警,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
  (九)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现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机制,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实施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实现农产品流通过程的全程跟踪。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经营企业、生产基地和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三、形成合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应将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资金扶持范围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要相应增加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信息化改造升级、质量可追溯体系、冷链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改造和新建社区菜市场、中小型生鲜超市和县乡农贸市场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络建设。要积极探索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建设和改造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对政府部门采取上述方式建设和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省财政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二)支持城市生鲜零售网络建设。强化城市商业零售网点规划,新建住宅区要预留生鲜农产品经营场地,作为公益配套设施交由政府管理。要加强偏僻住宅区生鲜农产品零售网络建设。对现有闲置公用设施、商业网点进行整合和改造,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将其改造成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规模较大、有配送能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城区开办连锁生鲜菜店。在市场选址、登记注册、卫生管理、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服务业、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障合理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利用荒山荒坡河滩等未利用地建设乡镇农贸市场,应优先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支持。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四)提供运输便利。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严格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当场罚款的三不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适度放宽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城市交通管制,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送货,提供畅通便捷的通行和停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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