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省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中央编办《关于省级以下邮政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2〕3号)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2〕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邮政监管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办发〔2012〕6号、中央编办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发挥综合运输体系的整体功能,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建立政府依法监管、权责关系明确、上下运转通畅的邮政管理体制,加强邮政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促进我省邮政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我省完善邮政监管体制工作,要在省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下,以省邮政管理局为主组织实施。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和配合,稳妥有序地落实工作任务。按照“先组建、后完善”的工作思路,在201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市邮政管理局的组建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设置市一级邮政管理局。按照中央编办规定,在省内14个市设置市邮政管理局。市一级邮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邮政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研究拟订本地区邮政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本地区邮政市场及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实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承办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一级原则上不单独设置邮政监管机构。业务集中、情况特殊的地区,如监管工作需要,可依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承担有关监管工作,或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具体形式由省邮政管理局与市政府协商确定。
辽宁省邮政公司设在市、县的邮政企业不再使用“××邮政局”的名称,更名为“××邮政分公司”。
(二)调整邮政管理体制。邮政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以中央为主的管理体制,省及市邮政管理局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与所在地政府双重管理,邮政业务、机构编制、干部、财务等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主要负责人兼任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副职领导,其任免需征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