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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一)地税部门负责车船税税款征收、税源摸底、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二)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导检查保险机构及时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法中介机构,规范保险行业市场。

  各保险公司机构应当及时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提供车辆信息。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核查相关手续,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或者定期检验手续。同时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我市车辆有关基础信息。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车船税程序如下:

  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车辆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纳税人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或补缴车船税以后,凭纳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或车辆检验手续。

  七、法律责任

  (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提供车船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提供虚假车船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车船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八、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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