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当按照规定代收车船税。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车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五)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
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六)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
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七)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按照《
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137号)的相关规定,共同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