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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14号)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删除《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将封存、扣押的财物,公开拍卖或由物价部门估价后抵缴,或者"。
  二、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查处辖区内的违法案件,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或其他财物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将该条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配合。"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涉嫌违法的行为人在其涉案的烟草专卖品或其他财物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后,不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财物予以没收"。
  三、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的计量器具及其相关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删除第三款。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封存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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