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各县市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规范学前教育收费。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十八)全面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物防、技防等安全设施建设,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县市在办理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时,要将安全办园情况作为核准的首要条件。在学前教育场所设置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综治、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意见,不符合安全办学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幼儿园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切实做好楼道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接送车辆和幼儿交接等管理工作。幼儿园的用品、用具(玩教具、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六、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十九)坚持科学保教。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的各项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探索适合儿童的教育,开展有益儿童身心发展的活动。幼儿园应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学前班)教师指导用书和幼儿图书、玩教具和材料推荐使用办法,选用教师指导用书和幼儿图书、玩教具。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建立完善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结果。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科学保教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十一)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完善教研员研修制度,不断提高教研员研究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专业引领指导作用。定期组织学前教育保教改革交流活动。推广学前教育优秀的教研成果。幼儿园要积极开展教研工作,重点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
州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政策。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学前教育的布局调整、规划、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十三)抓紧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82所公办幼儿园,2011年,全州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22所;2012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0所;2013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0所。
(二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州、县市政府建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加强幼儿园园长、教师的管理,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培养和培训幼儿师资;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继续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和藏区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
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
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将教育用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居住小区的相关规划建设规范,将学前教育用地纳入当地城镇控制性规划或村庄规划,保证学前教育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对于经批准的规划所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要严格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