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制定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水、电、气价格继续按照《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执行。各县市要结合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学前教育设施用地,并严格按照计划供应规模和时序,及时安排用地。对非营利性学前教育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的办公、厂房等低效利用或空闲土地,经批准用于改建学前教育设施。乡(镇)村幼儿园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借学前教育设施建设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十)加快建设高素质幼儿教师队伍。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数量足够、业务精良的幼儿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制定的公办幼儿园编制,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确保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支持鼓励幼儿教师到农村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要求的师生比配备幼儿教师。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可采取派驻公办幼儿教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初期发展。公办幼儿教师派驻民办幼儿园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一)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认定幼儿教师资格,并给予注册登记,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幼儿园工作人员卫生健康管理。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各县市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聘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和相应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现任幼儿教师,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对中小学转岗到幼儿园工作的教师,要加强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十二)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依法落实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相关社会保障待遇。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范围。
(十三)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园长送省级培训、州培训骨干教师、县级全员培训三级联动的方式分级组织幼儿教师培训。到2015年完成在岗幼儿教师的分级全员专业培训。
四、多种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
(十四)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县级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鼓励民间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从2011年起,州财政每年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万元,纳入州级预算,专项用于全州学前教育工作。全州各县市也要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办残疾幼儿班和学前班。西昌、冕宁、盐源、会理、会东等县市,要充分利用特殊教育资源,拓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地区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大力改善幼儿园保教条件。按照四川省幼儿园装备标准,促进各类幼儿园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逐步实现幼儿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
五、强化幼儿园管理
(十六)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幼儿园举办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办园基本要求和标准,对各种类型的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新举办的幼儿园须取得办园许可证,属民办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属民办营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办。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审批单位责任。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