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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加快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2年底将全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的上图建库工作。同时,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的上图建库工作,建成区、市、县三级农村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2.全面做好农村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和调查精度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注重事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上图建库”地籍调查工作,全面查清农村每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报告调查成果为基础,以2011年12月31日为调查统一时点,对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依法进行调处,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对同一所有权主体的集体土地被公路、铁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独立登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应补充调查,扣除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三、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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