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按照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进行数字证书的管理操作,导致数据传输无法进行或无法保障数据传输安全,甚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10分。
第十三条 异常和应急处置。各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预防预警机制和相应的报告制度。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在故障发生时起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出现非紧急事件时,在故障发生时起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能正确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有效防范化解危机。满分10分,扣完为止。
未制定本行应急处置预案、未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的,根据实际情况扣2-5分
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的,每发生1次扣5分
未及时处置系统异常,造成系统危机的,每发生1次扣10分。
第十四条 材料报送。按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满分10分,扣完为止。
未按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材料且无特殊情况说明的,每发生1次扣2分。
第十五条 加分奖励。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加分奖励同时满足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对奖励分进行累加。
对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新业务推广或支付清算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的,给予1-5分的奖励
积极支持人民银行工作,日常信息、调研情况反馈及时、质量高,视情形给予1-5分的奖励。
(三)积极要求新业务试点并被选中,工作经验受到人民银行肯定与推广的,视情形给予1-5分的奖励
(四)积极支持人民银行工作,选派业务骨干参与支付清算建设项目并在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给予15分的奖励。
第十六条 罚分。对前次考核中被通报的情况没有明显改善的参与者,每发生1项罚扣10分;对连续次因同样原因被通报的参与者,每发生1项罚扣15分。
第三章 考核通报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按照本考核管理办法每季对各银行机构系统直接参与者进行考核评分,将考核情况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视得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得分在65(含)-80分的直接参与者,给予口头警告;对得分在50(含)-65分的直接参与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得分在35(含)-50分的直接参与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见其单位主管行长(主任)及支付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人谈话;对得分在35分以下的直接参与者,暂停其支付系统参与者资格,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