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或乙方过错给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丙方过错造成财政资金延迟支付或未及时进行支付清算,以及错划、误划、漏划,或者根据预算单位超额度申请办理资金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严重的,同时取消丙方的代理资格。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在协议期内,因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甲、丙双方签订的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 争议处理
(一) 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和事故,甲、丙双方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二)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疑问和因不可抗力或网络故障导致甲丙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时,双方应本着互信、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修改
(一) 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制定,对三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乙、丙三方不可单方修改,必须经三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不相符的情况,甲乙丙三方应按有关规定修订本协议。
第十二条 信息保密
甲乙丙三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及其他介质文件)都属机密信息,三方均应妥善保管,未经其他两方同意不得向第四方提供合同文本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泄密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二年。
(二)本协议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协议期内如遇丙方就委托代理事项发生重大管理问题,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本协议终止后,甲乙丙三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三方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